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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学制度建设需要"根""魂"及"骨架"
2016-05-10 16:2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明确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这为已延续多年的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特别是政府与大学都在全力推进的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提供了新的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活力。习近平同志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大学制度及治理体系建设,也应该包括能很好地处理大学、政府、市场、社会之间互动关系的完整架构与机制。

大学是人类社会创造出的最复杂的组织机构之一。在知识经济时代,大学,尤其是研究型大学,不但是知识密集的"才智之城",是吸引巨额资金活动的"新型经济中心",还是具有"无限多样性"的"变化之城"。大学不但承担诸如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多种专业及社会职责,还要面对多种不同、有时甚至是矛盾和冲突的社会要求与期待。因此,现代大学制度与治理体系建设,虽然指向与内涵不同,但其基础和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共同的:即面对急剧变化的社会环境,回应冲突和多元的利益要求,大学必须确立组织的合法性基础,明晰使命战略定位,形成有效运行机制。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但高等教育的发展存在历史断层,这使中国目前虽然有了现代大学,但现代大学制度却缺乏足够历史积累。而且"后发外生型"现代化之路也使中国式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存在"悖论":一方面现代大学制度不可能自然生成,需要政府的领导和推动,另一方面,现代大学制度最根本的改革是政府简政放权,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这一"悖论"的存在加剧了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近年来,我国关于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呼声甚高,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成果颇多。笔者认为:无论从学术上如何界定现代大学制度的内涵,在现实中现代大学制度应包含三大基本部分:大学法律章程、大学使命宣言、大学治理结构,这是保证现代大学生存与发展的根、魂与骨架,是标识大学特质、构成现代大学制度的三大核心要素。

一、法律章程:大学的"根"

大学是以学术为基础、高度专业化、由诸多利益相关者松散耦合而成的组织。大学作为社会组织(机构),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以牛津、剑桥、巴黎大学等为代表的中世纪大学大多基于教皇或国王颁布特许状而形成。西方古典大学特许契约的神圣性和权威性是保证大学稳定发展的基础。19世纪初美国著名的"达特茅斯学院判例"不但明确了由董事会出资创办的达特茅斯学院是私人团体,政府无权改变学校性质、干预学校内部事务,而且明确了大学章程的法律地位,确立"契约权力是一种重要产权"。这不仅影响了美国高等教育,也是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运行产生影响的核心原则。

近代国家的形成改变了高等教育的生存环境,民族国家的利益需要成为知识服务的对象和大学发展的新动力。国家目标的设定、政府力量的介入,使大学具有了明确的政治和社会功用。洪堡改革时期,德国大学已被认为是重要的"国家设施",由政府提供经费、保证大学办学自由,使大学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国家目标"。这一特点在德国近代大学模式引进其他国家,如日本、中国等亚洲国家后,蜕变为强势政府对大学事务的全面介入。

政府对大学进行控制并施加影响是现代高等教育发展的共同特征。核心问题是政府在多大程度上控制并影响大学,通过什么渠道和方式控制并影响大学?现代大学在多大程度上享有学术自治及自我管理权?

在西方,总的说来近代以后除个别历史阶段(如法国大革命时期,大学被强行关闭;希特勒主政时期,对大学实施严格管制),政府处理与大学关系的原则比较清楚--依据法律规范。因此,身为总统的华盛顿并不能使自己力主的"国立大学"在美国出现;积极创办弗吉尼亚大学的杰斐逊更多靠的是自己的物质、精神资产,而不是政府权力;由《莫雷尔法案》促成的州立(农工)大学的出现,虽然可以说代表了政府干预的另一种形式,但其机制是社会多种需要推动之下各种力量互动博弈的结果。

在中国,现代大学出现于19世纪末,当时尚存的封建王权对大学干预力很强,但也在形式上通过大学章程,给予大学合法地位。如1898年京师大学堂经光绪皇帝正式下诏成立,同时光绪批准了由梁启超代为起草的《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1902年慈禧太后要张百熙重订新章程加以取代,由她钦准颁行,即著名的《钦定京师大学堂章程》。

从上述中外大学发展案例中可看出:第一,大学的存在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在社会系统的整体结构中,大学组织自身的知识优势并不足以支撑这种合法性,需要借助外部更权威的力量,如中古时期教皇或国王的特许状,近代以后由法律确认的大学章程等;第二,大学章程自身并不自然构成中国现代大学的合法性基础,因为,"大学章程并不是现代大学才有",而且"大学章程的实际作用"在中国现代大学"已有实践中",似乎也不那么"重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大学要"依法制定章程"已说明大学机构存在的合法性基础所在。

新中国成立后,依法办学是国家不断强化的重要原则。近年来,国家相关法律和重要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都对制定大学章程问题做出明确规定。2011年11月教育部颁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对高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核准和监督中所涉及的主要问题、主要环节进行规范,并推动全国所有高校在2012年内全面启动章程制定或者修订工作。2013年8月13日,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对第一批提请教育部核准的中国人民大学、东南大学、东华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等6所高校章程进行了评议,并核准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统计,目前我国已有30%的高校制定了章程,更多的高校也正在准备制定大学章程。

"一个大学能走多远、能变多强,不是取决于其规模和一些具体指标,而是取决于基础性制度的完备程度。"大学章程作为学校的"基本大法",固然是大学基础性制度的组成部分,但并非大学法律基础的全部。当前,我们一方面要把大学章程建设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使大学章程成为"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同时也要不断完善大学"法人"履行职责必须具备的其他基本条件,特别是法律条件。简言之,为保障我国大学长期、健康的发展,我们需要做的并非仅仅是由大学执笔完成大学章程,更要以大学章程为代表、构建起有国家完整法律体系支撑的现代大学制度。

二、使命宣言:大学的"魂"

大学使命是表明大学目的、职能和存在价值的综合体,是人们对大学组织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一种认可,也是社会对大学组织应有价值的一种判断和要求。大学使命具体体现为大学组织的宗旨、目的和理想。大学使命对大学内部有助于形成文化认同,产生凝合力,使组织内各个局部依据核心价值向着同一个目标努力;对大学外部其作用体现在有效说明、沟通,塑造大学的品牌魅力,是大学核心竞争力以及市场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大学往往具有多重功能,因此,大学在制定并陈述自己的使命时必须有所侧重。

虽然大学使命主要由大学提出,但处于社会现实中的大学绝非一厢情愿地制定自身使命。英国学者阿什比提出大学生存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忠于(中世纪)大学形成时的理想,二是使自己适应所处的社会。布鲁贝克则提出大学确立其使命与地位的两种主要途径,即认识论和政治论的大学观。以认识论为基础的大学使命观强调追求知识、探索真理是大学的本质功能和使命,是大学存在的核心价值。以政治论为基础的观点则认为,服务国家、造福社会是大学存在的合法基础和根本目的,大学必须适应并满足国家及社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以后又有我国研究者提出,在我国高等教育发展历程中,除以认识论为基础的大学观(以蔡元培为代表),以政治论为基础的大学观(以张伯苓为代表)之外,还有以梅贻琦为代表的人本论的大学观。这一派重视人的价值与尊严,强调大学的目的是育人。

总之,大学作为社会最重要的文化教育机构,既有稳定不变、超越现实的永恒追求,也有与时代共进、服务社会发展的功利性目标。走出象牙塔的现代大学,特别是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已经成为"现代多元化大学"(Multiversity),必须面对社会的多种目标需要,并且在平衡多种目标和利益需求的基础上形成对大学使命的清晰认识与把握。

大学使命既是人们对大学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的一种认定和要求,也是大学对自身目标与价值的宣称与承诺。它明确揭示了大学存在的目的、核心价值、信念、原则以及大学的自我定义。

一个好的大学使命陈述不但能反映大学存在的普遍目的与价值,还要能表现特定大学在办学目标与理念上的独特个性;不但能在大学内部形成很高共识,还能在大学与外部环境的互动中获得很高认同;不但能承载大学历史积累的精神遗产,还能激励大学更有目标和方向地走向未来。总之,大学使命陈述以高度浓缩的方式表现出大学的内在品质、文化精髓和独特风格,是大学确立自身地位、赢得社会声望、形成大学稳定特征的标识。

通过梳理国外著名大学的使命宣言,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不同大学强调的重点以及陈述用词不尽相同,但大都包涵一些基本概念,如名词上的知识(学问)、学生(教师)、思想(心智)、自由(福祉)、卓越(杰出、一流)、社会(世界)等,动词上的创造(探索)、保存(传播)、培养(教育)、发展(扩大)、服务(造福)等。而且不同大学的使命宣言往往与大学的历史文化传统、社会现实需求和未来发展走势密切相连。如从中世纪大学沿袭而来的古典使命注重传授普遍知识、探索高深学问、培养具备良好人格品质和专业修养的人才;19-20世纪以后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大学更强调科学研究、服务国家、贡献社会等现代使命内容;进入21世纪,国际化、产学研联动和终身教育等构成21世纪使命陈述中的新命题。

由于大学使命是大学对自身传统及核心价值的概括,也是大学面对现实挑战,走向未来的战略宣言,因此,总结世界著名大学的使命陈述,可以发现一些共同要素。首先,没有一所大学的使命宣言中不提及古典使命部分,可以说古典使命是大学存续之本。有少数大学的使命宣言没有涵盖21世纪使命,但是所有大学均涉及现代使命。可见大学发展时至今日,现代化是大势所趋。其次,不论是直接表述还是间接隐含,大学所崇尚的核心价值都很鲜明,使命宣言与其核心价值互为表里。

笔者曾对国内39所"985工程"高校的使命陈述进行搜索,由此发现,除一所大学有明确的大学使命陈述外,其他大学多以"宗旨""校训"、甚至是"校歌",或是"校长讲话稿"的方式(笔者用"类使命"来概括)陈述自己的办学理念。

笔者通过对39所大学表明大学"宗旨"或"类使命"的文本分析发现,出现频次较多的词汇有"人才培养""国家需求""学术科研""创新""社会服务""国际化全球观""传承文明"等7项。其中24所大学提到"人才培养";14所大学提出满足"国家需求";17所大学提到"学术科研";6所大学谈及"创新";13所大学谈及"社会服务";20所大学谈及"国际化全球观";只有2所大学提出"传承文明"。多数"985工程"高校的"类使命"陈述中都提到要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目标。其中,将人才培养明确作为根本任务的约有1/5的高校;提到"科研创新"的约有1/3的高校,提到"追求真理""研究高深学问"的约有1/4的高校;关于"社会服务",多校高校表述的服务对象以"国家"和"地方"为主,也有少数高校提到为"世界"服务,服务内容以"政治""经济""国防""科技""文化"为主,也有高校提到将满足国家需要作为第一任务和使命,坚持教学科研服务于社会生产和国家建设。

从"985工程"高校"类使命"陈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如下三个基本特点:首先,"985工程"高校对于高等教育的外部规律,即大学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较为充分的意识,但是对高等教育的内部规律,即大学要使受教育者得到全面发展似乎重视不够。第二,政治论的高等教育哲学压倒了认识论和人本论的高等教育哲学。大学要服务国家和地方需要的理念表达清楚,但是将"人才培养"作为大学根本任务的高校只有1/5,几乎没有高校将"追求真理""探索高深学问和知识"作为第一使命。第三,大学使命中面向未来的意愿强烈、趋势明显,但缺乏对历史和文化传承的必要承诺。20所高校提到"国际化",但只有两所大学明确表示要传承文明。

大学使命宣言凸显大学的核心价值观,是大学"魂"之所在。当前我国大学存在的问题之一是缺乏核心价值理念,使命目标定位不清。一个没有精神底蕴,缺乏价值追求的大学很难获得社会的认可与尊重,也很难在高度竞争的时代走得长远。

三、治理体系:大学的"骨架"

具有合法基础的大学,要实现其核心使命还要有大学治理体系的支撑。这一体系既是大学资源获取、分配的权力机制,也是大学实现其使命定位所需要的组织架构和制度安排。对于中国的大学而言,大学内部组织制度并非完全是源自大学自身的原生性制度,而是宏观社会制度对大学组织内的投射,因此,重点讨论大学内部治理体系与结构也要涉及一些不属大学自决领域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仅靠大学之力并不能真正解决,需要宏观社会环境和政治体制改革作为基础。

(一)完善现代大学治理要责权利结合,解决好大学组织架构及利益相关者履职形态问题

大学属于公共部门,是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各利益相关者,如作为学术主体的教师,作为行政主体的管理者,及政府出资人、社会赞助者和用人单位所构成的社会主体等,都"将自己所拥有的独特资源带给大学",在大学的发展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现代大学治理体系必须要充分体现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权力和机会。近年来,主要发达国家高等教育改革的核心内容是调整大学自治和政府治理的关系,给予大学更多自由与自治,刺激大学内在发展活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基本上也沿这一方向前进。

在大学内部,治理体系建设也要充分考虑大学不同利益群体间(党委、校长、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院、教授、学生、行政人员等)的权责分配、角色关系及功能重构等,如党委和行政、学校及院系、行政管理与学术主体之间的权责分工与监督制衡、教学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等。

从组织架构的角度来看,目前国内综合型大学大多设有众多校级机构,也有校务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等不同类型的专业委员会。但从治理关系和功能上来看,这些机构存在性质模糊、职能不清、边界重合及各自为政等问题。

1.明确党委和行政的权责分工,实现党、政系统的功能互补。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特色,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上、下级,或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党委对大学发展的政治方向把关,对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大学校长是大学法定代表人和大学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行政管理负责人。大学党、政系统并存,要明确权力边界,实现管理功能互补。大学作为学术组织的特性使校长并非是党委决策的被动执行者,在涉及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校长的作用和决策力。

2.建立和完善教授治学的学术体制,赋予基层组织更多学术自主权。和注重产出、以"业绩主导"的企业不同,大学是"声望主导型"组织,其内部治理更强调学术声望、学术地位与影响力的作用。以学科为基础组建的院、系或研究中心是大学教学研究活动开展的基本单位,以学术权威或学科领袖为代表的学术力量是大学声望和影响力的重要表现。由于不同学科领域知识活动的独特性,很多教学研究活动不能在学校一级进行统一管理,而且强调行政隶属和层级关系的管理方法在大学这一"学术共同体"(或学者共同体)中也很难行得通。因此,大学应遵循学术组织的基本规则,建立以教授治学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制,强化院系在学术管理方面的"主体"地位,提高院系在教学科研活动中的自主权。同时通过学术竞争、管理问责制等,使学术力量,特别是院系管理者向校长负责,向学术共同体的所有人负责,向社会负责。具体说来,当前要完善院、系的教授会、学术委员会、人才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建设,使之成为代表学术权力的重要机构。院、系的人才引进、教师聘任、学科发展、专业设置等重要问题要经过教授会或学术委员会议决。实行院(系)教授会决策基础上的院长(系主任)负责制。用学校管理重心下移激发学术组织的内部活力。

(二)完善现代大学治理要以人为本,处理好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及参与问题

大学作为学术机构,其"人力资本的价值远远超过固定资产的价值",在大学中教师的"学术职业处于学术机构的心脏。特别是那些最具探索与创造活力的教授,是大学核心竞争力的代表。

1.稳妥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完善学术人力资源激励制度。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一直是高校、乃至于社会改革的难点。近年来,国内许多高校都在大力推进以岗位聘任为核心、以业绩和水平为导向、强调竞争和减员增效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一些高校将教师分成几个系列管理,用长聘、特岗、绩效工资、非升即走等方式,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学术生产力。在高等教育越来越受到国际化、市场化、大众化影响的今天,总的说来,我国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正确,采取的措施也很有力。但高校考核急功近利,行政色彩浓厚,高校薪酬市场竞争力不高,教师对人事分配制度满意度低,青年教师生存压力大等现实问题却未能得到真正解决。

学界早有研究说明:学术职业具有学科专业(discipline)与组织机构(institution)的双重归属,而且学术职业人的学科归属度往往要高于组织归属度。他们视学术共同体的"承认"为富贵财产,薪酬、职称等不仅是个人劳动所得回报,更是学术共同体内部的"荣誉"分配,是学术职业人的尊严所在。因此,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不能仅从技术层面考虑,不能局限于物质资源及利益分配,甚至不能只强调大学及国家需要,要考虑学术特性,正视学科差异、尊重学术职业人的职业尊严。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不能只为一时的减人增效,只看短期的轰动效果。更要有长期稳定、符合大学愿景(Vision)和使命(Mission)、有利于不同学科发展、能激发教师队伍活力的核心理念与原则。如美国终身教授制(Tenuetrack)背后蕴藏的理念是在保证学术标准的前提下保障学术自由:一方面通过设立终身教职岗位保证学界学术自由不受行政当局侵犯,另一方面也通过竞争终身教职的过程保证学术自由不被平庸、无能之辈玷污。学术职业的最初几年可以说是学术规训和适应期,青年才俊要以明确的学术志向、卓越的学术成就、优秀的学术品性获得学界认可。进入终身教职后,即成为学术共同体的中坚力量,不仅享受政治上的宽容、经济上的优待、职业上的特殊保证等利益,也要承担引领学术方向、丰富学术创造、维护学术尊严等职责。因此,终身教职并不仅是学术选拔、淘汰制,而是综合考虑学术职业特性、学者个体利益、学界与社会关系的复合型制度设计。

2.建立透明公开的沟通交流机制,形成不同利益群体表达诉求、参与治理的平台。正处在转型期的我国社会及高等教育,利益群体日益多元,利益关系日趋复杂。处于这种环境中的大学必须意识到平衡利益关系、梳通表达渠道的重要性。学校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应成为学校管理层与教职员工沟通、交流的平台,其日常工作也应为利益多元群体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缓和冲突、在交流中建立理解、形成共识提供便利。大学要不断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形成上下互动的协商治理模式,促进大学内部治理的民主化。

(三)完善现代大学治理要能释放大学活力,处理好坚持传统与创新发展的关系问题

大学传统是大学机体和精神的DNA,是形成一所大学区别于其他大学的本质特征。大学传统具有很高的识别度,通过制度保障和文化传承成为大学发展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大学传统与特色不能仅靠大学的自然发展与积累,还要靠人的选择与创新,特别是在大学发展的关键阶段和问题上,学校决策者的取舍、决断与创新极为重要。

1.去行政化与提高大学治理效率问题。由于长期处于中央集权管理模式之下,我国高等教育的宏观体制转型压力巨大。改革开放以来,虽然高等教育领域的简政放权取得很大进展,但整体来说,距离现代治理体系还相去甚远。目前去行政化已成为我国大学管理改革的热门话题,但仅仅去除大学管理层的行政编制和级别并不能解决现代大学治理的核心问题,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大学在发展关键期的行政执行力与管理效率。当前大学固然要下力气解决诸如人事制度改革、去行政化等问题,但更要用心思考:如何借助国家综合改革的有利时机,画好大学治理体系的建设蓝图、搭好大学治理体系的完整框架,布好大学治理体系的整体格局,通过现代大学治理体系的建设过程,全面提升大学的办学质量与效率。

2.提高教师人才培养的责任意识,增强学生学习的主体意识。大学的根本任务是人才培养,教师是学生学习的指导者和促进者。"教与学""教书育人"是大学"学术职业的首要责任",是"每一个高等教育机构的每一个教师成员都要珍视的"。然而,随着高等教育国际化、市场化、大众化的发展,高校教师在更广泛的教育职能上面临期待与压力,教学这一大学最为传统及核心的职能受到各种其他事务的"侵蚀"。很多院校,特别是一些综合性研究型大学教师出现教学-科研工作的失衡。2011年一项针对全国不同类型院校教师工作状况的调查反映出:"985工程"院校教师投入科研的工作时间比教学多7%左右,职称越高的教师,投入科研的时间也越多,正高级职称教师投入科研的时间比教学时间多15%。一项基于我国"985工程"院校与美国研究型大学本科生学习过程行为的调查显示,"985工程"院校学生在生师互动上的表现与美国研究型大学差距明显,特别是"学习表现得到任课老师及时反馈""与任课老师讨论自己的职业计划"两项大大低于美国同类大学。学生是大学作为教育机构存在的首要原因,无论是大学制度建设还是文化建设,都必须体现"大学之本在于学"这一核心原则,关注学生学习经历和就学满意度,从学生学习和发展的增值来评价和反馈教育质量,特别是要充分尊重并扩大学生参与学校治理的权利。

综上所述,政治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正在打破过去一百年发展起来的大学专业工作模式",近半个世纪的"学术革命"(academicrevolution)从根本上改变了大学本质",使"学术职业经历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在这种情势之下,现代大学制度及治理体系建设必须综合考虑我国基本国情和世界发展潮流,必须积极回应变化了的时代及大学组织遇到的新问题,必须与社会整体改革密切联系在一起。最为重要的是:现代大学制度与治理体系建设必须要有根、有魂、有骨架。这是中国高等教育自立于世界高等教育之林的根本!

(史静寰,清华大学教育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北京1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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